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4]123号
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及执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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