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智能监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系统、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系统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等。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是指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用来接收现场端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核查、处理的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由安装在现场端的智能监控仪器、视频监控设备和部署在省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组成,主要用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进行监控。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
(一)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市(州)级环保部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监控中心联网;
2.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和省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行维护的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4.指导全省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5.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
6.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供技术指导;
7.负责省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9.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
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
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
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6.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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