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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6月

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10期(总第22期)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2011年10月1日刊发

目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政策公告

一、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办税指南

一、普通发票代开办理指南

二、残疾人、烈属、孤老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指南

三、社保费缴纳须知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网上办税厅:http://nj.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的2011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2011年三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限。10月1日--10月26日。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按月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10月1日--10月25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10月17日上午9:00--11:30地点: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接待局长:朱中元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主题:新办企业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培训时间:10月27日上午9:00-11:30地点: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参加人员:10月份转入重点局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2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南京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政策公告

一、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苏地税函[2011]240号)对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明确。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明确了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3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三、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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