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办发〔1995〕21号1995年9月11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的规定配车、用车。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每人只限一辆且车辆排气量必须在2.5升以下(不含2.5升)。其他领导干部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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