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
部署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
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ΟО七年三月五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
(未完,全文共2793字,当前显示9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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