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
大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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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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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四)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附处置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处置意见。
(七)由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交付使用的立交桥、广场、道路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无论交付使用后由哪个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均由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市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划归县区、企业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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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财政局或各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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