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现修改为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二)项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是指:
(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五、《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未完,全文共2406字,当前显示7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