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鄂建[1996]225号
一、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的管理,根据建设部(1989)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标准》(d42/1091996)以及我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城镇规模和鉴定工作量的大小,设立若干个房屋安全鉴定分支机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3、配备有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一定的运转资金和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
5、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申报领取《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旷申报领取《资质证书》时由地(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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