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12个工种人员可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13-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资金。
深圳市户籍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应当从市本级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或申请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等同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国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方便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制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审核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材料,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负责对辖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审核管辖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培训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材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1)。
第九条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四)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通过技能鉴定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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