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库人员从业单位信息变更操作规定[范文]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
第八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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