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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责任编辑:日期:2012-01-16

文章有效性:有效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第五条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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