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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暂行办法》(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j2-90)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

1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六、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监手续,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违反者,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七、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管理的城市道路,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资金,并对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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