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拆迁项目,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镇行政区域内原属村委会建制,现已改为居委会建制的房屋拆迁,可适用本规定。
三、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予以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实施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拆迁人到位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并存入银行专户,其余部分应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属财政预算开支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到位计划。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与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办理安全监督、劳动安全保险手续,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备案不准组织房屋拆除施工。
七、拆迁入应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被拆迁入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必须产权合法,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九、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及时公布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市场行情,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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