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泉政办〔2009〕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泉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等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二、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本市中心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三、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公用事业、城乡规划、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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