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推7项优惠政策支持中部承接产业转移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在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对示范区内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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