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2.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生产经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仓库、职工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电脑等办公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
2.4装饰品及陈列品。指字画、装饰品、展品等。
2.5图书。指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及其他用途的图书、资料等。
2.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2.7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采购
3.1采购申请的提交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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