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工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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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企业购买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
(四)所属企业要对应收账款等各种债权形成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和债权管理制度。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账龄分析监督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上报和核销坏账损失,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五)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六)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九条长期投资管理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项目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负责集中决策,所属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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