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开发区和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
(一)、
(二)、
(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第七条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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