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对象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机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3.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10.《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1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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