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申办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对申请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2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在5万元以上,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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