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探矿权转让相关政策及审批操作程序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探矿权转让审批法律依据
三、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
四、探矿权转让申报材料目录(修订)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具体权限(发证机关与转让审批一致)
六、审批程序
七、办结时限
一、基本概念
(一)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1、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2、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3、探矿权基本属性
(1)行政许可性
探矿权是政府对探矿权人的一种行政许可,具有排他性。在探矿权的设臵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有责任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相对独立性探矿权、采矿权分别设臵,相对独立。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但在许多情况下,探矿权灭失,权益落空。
(3)阶段递进性
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是一种科学发现,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探矿具有阶段性,是对矿产资源信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探矿权许可也是分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到勘探)发证。探矿权人根据已获矿产资源信息的技术经济条件优劣决定取舍,也可以进行阶段性转让。
(4)矿种差异性
探矿权设臵的程序、许可权限和尺度,对不同矿产种类有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固体矿产与流体矿产之间,一类、二类、三类矿产之间,鼓励勘查矿产与限制勘查矿产之间。
(二)探矿权转让。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等。
1、探矿权出售。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2、探矿权作价出资。指探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3、探矿权合作勘查。指探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
上述各种形式的探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视作非法转让。
二、探矿权转让审批法律依据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1款第1项: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三、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批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执行)第5条的规定: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2号,2006年5月11日):
凡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一律暂停转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部将对此类探矿权处臵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2号,2006年10月19日)第
2、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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