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规„2010‟6号)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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