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第一百二十二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区公交停靠站间距一般按400~600米控制;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
3、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主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第一百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角应大于45°;
2、干路与铁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
3、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且直线段长度从最外侧钢轨外缘起不应小于30米;
4、道路平面交叉口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
第一百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2、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3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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