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服务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
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一、排污口范围
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包括新建,改建,扩大等设置。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入河排污口审批及手续
(一)审批权限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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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审批流程
1、排污单位申请
(1)不同项目对应申请单位
1)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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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注:3种情况不需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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