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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11-09生效日期:1998-11-09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浙地税征[1998]114号

现将《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外出经营的凭证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经证》的使用范围、式样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承建工程应统一使用《外经证》。《外经证》由省地税局指定专门印刷厂印制,并采用防伪油墨印制。《外经证》字轨分地区编制,例如嘉兴市及所属市、县《外经证》字轨应为“浙地税嘉证字”。《外经证》规格为32k横式,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联,报经营地税务机关,票头正中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印色为棕色;第三联回执联返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色为蓝色;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印色为绿色。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

《外经证》由税务机关填开,不直接发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需跨县(市)从事外出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申请填开,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凡在本省境内外出经营的,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核发;出省经营的,应由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发。

赴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外经证》的核发,一律向省政府驻沪建筑办事处税务组申请核发,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赴沪建筑安装企业的《外经证》。

(三)《外经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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