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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会审制度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审批程序

根据《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允许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进行危房翻建的,按照“原地、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建设。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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