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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城中村、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作机制】

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宝安区棚户区改造重点区域三年规划》(下称《棚改三年规划》);

(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

(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

(四)审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审议房屋征收的问题;

(六)审定项目终止问题;

(七)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区主管部门】

区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及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预选库;

(三)编制《棚改三年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概念规划;

(四)受理前期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项目终止的申请;

(四)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五)审查拆迁补偿方案;

(六)办理搬迁公告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

(七)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部门】

区城市更新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项目概念规划;

(二)审查、公示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指挥部审议;

(三)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规划国土部门】

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职能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住房权属等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依职能核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三)将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3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二)对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依程序实施房屋征收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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