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安置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根本依据。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三条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第四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
第五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定性正确。
第六条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认为符合《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第七条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第九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第十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承担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依据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医学鉴定专家组详细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优良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余关系,也许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依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余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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