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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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安全管理职责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监督
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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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
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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