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审批制度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开撤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范围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相关部门或临时成立的机构单位(如建设中心、管理中心等)。
(三)各镇(街道)政府(指财政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包括镇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提供开立银行账户资料要求
(一)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内容包括开立账户的原因、文件依据、用途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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