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水费代收代缴决定函
委托代收代缴水费合同
甲方:青原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加强全镇水费收缴工作,杜绝水费流失和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实行水费代收代缴业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村水田费应收缴项目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甲方向村水田用户收取水田费。
二、收费标准
灌区内水田直流灌20元/亩,提水灌10元/亩,井灌5元/亩。
三、收缴面积及金额
(未完,全文共603字,当前显示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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