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起执行)
环境保护执行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即。大气排放标准、废水及噪声有关标准、植树绿化及公共卫生等工作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也适用于对各部门、各科室、各车间的考核。
(二)、排放标准与要求:
1、对大气废气排放要求。窑头、窑尾废气含尘尘浓度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50mg/n.m3范围内;二氧化硫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200mg/n.m3范围内;氮化物必须控制在国家标准400mg/n.m3范围内;其它废气单因子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50mg/n.m3范围内。
2、工作场地,从设施和管理两方面进行治理,控制操作岗位空气中含尘浓度,生料和水泥不超过6mg/n.m,其它原燃材料及半成品不超过10mg/n.m。
3、工作场地和操作岗位对噪声、高温、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保护,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车间卫生标准。
4、对检修、建筑施工或工作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如。废机油、废柴油等)和化验废弃物等,不准随意乱堆乱倒,必须妥善处理,设备检修后剩余的材料应及时清理运走。建筑施工完毕后,必须清扫场地,以避免污染地面和空间。
(三)、卫生要求:
1、各部(处)、车间、班组、岗位都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维护好厂容厂貌,要把搞好卫生纳入岗位经济责任制,环境卫生检查由各部(处)、车间及公司分别给予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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