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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规定

[相关法规]违章建筑相关法律规定

1、违法建筑的定义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67条、第68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30条。《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3、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7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

(1)法释【2011】

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

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

5号)

(4)2005年10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2005】

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

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1997】

法行字第26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明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6)城市绿化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省市法规、政府规章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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