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按照下发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对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审批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与备案的原则。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经公司资[2005]246号文件批复的通过清产核资已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一、公司债权性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二、公司股权性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性投资;
三、公司实物性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五条各单位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及公司规定程序办理销案手续,并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鉴证或公正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
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备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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