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
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
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
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
(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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