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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思考

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和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企业的经营产品。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的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乌鲁木齐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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