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5〕401号 央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
原文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现就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业务
(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2.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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