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的管理规定有
1.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时,异地人员应选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一、
二、三级医院各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2.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证,但选择的治疗门诊大病的定点医院,应与异地医疗备案选择的定点医院一致。
3.异地人员因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或变更定点医院的,应重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返回本市居住或本市治疗的,应持原《异地医疗备案表》,及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其在本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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