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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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