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
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其他六大类。
1第六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核准程序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在本公司注册的证明书。
(六)依法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八)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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