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没有承担主体的)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
1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编制方式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件。
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由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直接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对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作出说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明确意见。
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备案公示的资质单位中选择信誉良好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承担单位,并书面委托。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及备案管理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
2、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领域的规划设计资质,资质证书中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采矿、地质灾害防治、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1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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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