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属于国有资产。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单位的固定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还要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单位的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接受县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办公桌椅、电脑、照相机等。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增减其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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