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财政局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淳安县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淳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县委〔2014〕29号)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2.按实列支、超支不补、节余不留用;
3.定向支出、定期公示。
二、预算管理
1.提取比例。县财政、乡镇、开发区每年按不高于车改单位涉改人员全年个人用车补贴总额10%的比例设立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对专司行政执法监察稽查单位的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为涉改人员全年个人用车补贴总额12%的比例安排部门预算。专司行政执法监察稽查机构认定以县编办批准文件为准。
2.预算程序。车改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规定填报《淳安县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申请(核定)表》(附表1),并附上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乡镇、开发区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比例与金额,安排车改单位年度预算。
3.预算调整。车改单位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变动等情况,公共交通专项经费预算当年不作调整。
4.资金来源。车改单位公共交通专项经费列入车改单位部门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核定。
三、开支范围
(一)公共交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要公务接待、统一集体活动、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型执法公务、特殊机要文件传递和车贴使用区域之外等公务交通支出:
1.重要公务接待用车。上级部门、工作联系单位来客人数在3人(含)以上,或国家部委、省厅司厅级领导1人(含)以上,需用本单位派车接送而临时租用车辆。
2.统一集体活动用车。
(1)车改单位为保证大型活动或专项工作需要,临时租用大、中型客车(含面包车、商务车),卡车、专业工具车及超重等其他特种专用车辆;
(未完,全文共2129字,当前显示7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