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分局)
《行政强制法》学习讲稿
各位领导: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立法酝酿,到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12年博弈、五次审议。《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它对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十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1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下面,我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妥之处请斧正。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六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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