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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城管执法分局)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由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四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该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二是适当原则,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该法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学习使大家在思想上有了充分准备,认为该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强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得到保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强制奠定了基础。法院对申请行政强制的案件,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依法执行。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视角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更新日期:2011-12-23阅读次数:545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此条,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其他法律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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