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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塌陷损坏治理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煤建>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搬迁压煤建>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市、泰安市、滕

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二章搬迁程序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物搬迁规划。

第七条矿务局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建>材料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上报省、市(地),县(市、区)搬迁办。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矿务局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同时抄报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八条省政府搬迁办负责审核有关矿务局上报的搬迁计划,在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的意见后,将正式计划下达给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九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地)、县(市)搬迁办应立即会同矿务局,组织煤矿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物面积,评估建>物质量,登记造册,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搬迁村住或单位的新址,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务局或煤矿提供的地质资料,按不压煤和其他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不服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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