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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行政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的通知
皖人发〔2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记功奖励活动,建立行政记功奖励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皖政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嘉奖和行政记功奖励(以下简称“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记功奖励的对象
记功奖励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记功奖励的种类
记功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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