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广州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鉴定管理系统的各单位和个人。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各自职责和权限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第二章系统用户
第四条鉴定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两大类。管理类用户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
管理类用户分为市级管理类用户和区级管理类用户,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下称市鉴定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分局(下称区分局)使用。市级管理类用户可分为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复核岗和审批岗用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由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下称鉴定单位)使用,分为一般业务岗和审核岗用户。
第三章用户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管理类用户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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