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项目研究。
第三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的《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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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的;
(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10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
(四)其他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
(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未完,全文共2446字,当前显示8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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