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
1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威胁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四)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五)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交通干线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制度,原则上勘查项目不低于50%、治理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立项申报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勘查,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
3下达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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